在生活中,人们有时会遇到这样一个现象:其所熟悉的家人、朋友或利害关系人在负债累累后逃跑,长时间消失不见。这时能否通过法律视角的层面宣告失踪呢?宣告失踪后,债务纠纷怎么办?
7月5日,博野法院立案庭首次接收到一份宣告失踪申请书。工作人员审核相关材料后,快速为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发送立案通知书,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了博野法院首个申请宣告失踪案件的立案。
小刘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小张借款,年经博野法院依法审理,判令小刘偿还小张本息共计17.万元。履行期届满后,小张申请博野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局多方联系、寻找被申请人,时至今日,仍未找到小刘下落。小张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博野法院提出了宣告失踪申请。
博野法院在与当地村委会、公安机关联系取证后,进一步审查清楚小刘的失踪事实,公告后,将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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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管理人的人代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文章来源:博野法院
编辑: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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