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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是一种属性复杂的准公共物品,如何

来源:财产管理 时间:2023-4-11

导语: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很多问题都要通过探索和创新来解决。而合作治理作为一种新兴的治理理论,同样需要全方位的配合与实践,合作治理理论具有的先进性和完整性,为社会问题的治理提供了更加全面的解决方案。成都市政府也在试着转变自己的传统管理者角色,加大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治理共享单车占道问题。

01了解政府的主导治理,政府作为行政机关,需要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城市道路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在人们出行生活中必不可少,合理使用公共资源才能使生活中的交通效益达到最大化。与私有资源的个人随意支配不同,公共资源虽供于大众使用,但需要一个标尺,不能随意越过这个标尺线,否则容易造成资源损坏甚至浪费。占用城市道路的现象时有发生,与我们的生活总是息息相关。

除了共享单车占道行为以外,挖掘主干道修建地铁、打围搭建高架桥、小贩零时聚集摆摊设点等情况均属于占道行为,也会带来道路拥堵的现象,给道路通行造成压力,而这些随处可见的现象是否违规必须有一个大众信服的标准。在当今社会运作体系中和通常默认的治理模式中,政府部门则是制定此标准的唯一主体。

国务院在年出台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已明确指出,任何个人或单位不能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非法违规作业,例如未经批准擅自挖掘、改建城市道路,在城市道路堆物、摆摊设点等,否则,将对违规者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果发生建设必要的城市生活设施或者开展生活活动等情况,则负责单位在具有相关资质同时,也要获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就目前情况来看,一种行为是否违规占用城市道路,是可以通过相关行政法规得出定性结论的。

共享单车既不是私人物品也不是公共物品,而是一种属性复杂的准公共物品,它也可称作被私营企业管理着的公共产品。当共享单车出现违规占道的问题,作为单车企业为寻求利益最大化,短时间内不会去牺牲经济利益而解决占道问题。

作为普通民众,正处于一个对新生事物的认知和适应的阶段,缺乏自律意识,还未做好自我约束的准备。而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有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义务。在平时生活中,共享单车的使用过程与城市交通和环境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自然而然担负起管理和监督共享单车日常行为的责任。在普遍思维的导向下,成都市区对共享单车的治理思路亦是如此,但成都市政府更习惯于站在管理者的角度对此社会现象施于管控。随着共享单车的发展,成都市政府也在整个治理过程中学习进步,开始尝试从自身出发,慢慢运用变管理为治理的模式,但当下仍习惯于站在主导治理的角度来思考解决方案。

02了解递进式治理的措施,对于未按规定停放在的单车,进行人为修正

1、加大维护和清理

成都市城市管理部门首先初步划分出城区非机动车停放区域,选址确保生活小区和工作区域与公交地铁站点实现无缝对接,停放点实现市区全面覆盖,非机动车停放指示标志和边界方框确保显示清晰,易于市民辨析。

其次,对于未按规定停放在的共享单车,进行人为修正。一是由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固定巡查所在片区,对已造成乱停现象的单车进行统一摆放,或在重点区域进行守点监督,对正准备乱停单车的市民进行及时的劝导和教育。二是定时通知共享单车企业负责人对过量乱停乱放单车进行规整和清理。

2、工作方案的提出

年,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首先出台了《关于鼓励共享单车发展的试行意见》,随后又联合成都市公安局和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补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共享单车管理的工作方案》。两份文件对共享单车的各方面的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要求,对各部门所需要履行的职责进行了部分的分工合作和重要指示。

而对于极具代表性的共享单车违规占道问题,文件中也给出了具体化的指导,特别提出由市城管委来负责管理。随即,成都市城管委发布了《成都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办法(试行)》,此规范性文件在管理主体、停放要求、日常管护、应急处理等方面对治理共享单车占道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制。

例如单车应当停放在非机动车专用停放点内,车头朝向保持一致,运营企业要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清运过量单车等。此办法还在停放秩序管理上进行日常的积分考核,对不同等级街区及违规占道的时效长短对应的扣分项都进行了非常详细的阐释,后期会适时发布考核通报,对评分低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

3、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

成都市政府部门对违规占道共享单车经过一段时间的清理整治后,单车违规占道现象依然过于严重,车辆堆放量远远超过停车点承载量,单车企业长期对乱停乱放共享单车置之不理。简单的清理手段并不能很好的约束共享单车占道行为,文件政策的落实还需时间的检验,而行政强制则可以快速直接地制止错误行为。

成都市行政部门对违规占道共享单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策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第一,确定处罚相对人。虽然决定共享单车停放位置的使用者为普通市民,但因市民的流动性和随机性,单车与市民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执法人员无法凭借乱停单车在短时间内找到最后一次使用的直接车主。

所以只能归因于负责共享单车的运营企业的管理问题,确保处罚相对人为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第二,做好取证工作的准确性。依法处罚,讲究证据。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取证工作,取证一般选取城市商业中心、地铁口等重点区域,及时取证,可凭违规停放单车数量为载量取证;第三,明确处罚的法律依据。

总结全国各地城市对违规占道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行政处罚的案例,处罚的法律依据大致为《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或当地市容市貌、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城乡环境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考虑成都市在处罚中也适用上述法律法规。随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

年10月,成都市城管部门开出了首例对共享单车违规占道的案件罚单,此案案由为摩拜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城管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成都市地铁1号线人民北路站B出入口等处,大量摩拜共享单车超出划定的停放区域,停放在人行道上,未经许可擅自占用人行道及盲道。严重影响行人通行,影响市容秩序

且现场并未发现有运营单位的管理人员进行规范摆放及收储运转工作。摩拜出行服务有限公司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公司所经营的共享单车占用城市道路停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根据现场取得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和现场勘验笔录及当事人询问笔录可断定违法事实成立。

4、协商治理(“3+7+N”会议协商制度)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共享单车管理的工作方案》文件的通知中,首次提到“3+7+N”会议协商制度,主要对共享单车的管理定时召开专题协商会议。所谓“3+7+N”会议协商制度,是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员联合成立的关于共享单车的一种协商治理方案。

每隔半个月即召开一次共享单车管理专题会,也可零时调整时间,共同研讨共享单车发展中出现的各类问题。“3+7+N”分别代表市交委、市公安局、市城管委3个部门,联合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天府新区这7个行政区域。

加上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和专家学者等N种社会力量,把他们整合在一起参加会议,大家各抒己见,共同协商治理共享单车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此方案还强调了单车运营企业要遵守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按时上报公司所投放单车数量和后期维护情况,及时整合车辆停放管理和运行维护制度。

对单车用户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录入用车文明奖惩制度和投诉机制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将所收集到的各类信息统一纳入政府即将建立的后期监控平台,便于政府对共享单车企业进行系统化的监督和管理。可以看出,此会议协商制度特别对共享单车企业在共享单车发展过程中的治理参与性做出了详细的规制。

结语:随着共享单车违规占道问题的发展,成都市政府在解决此问题的措施上呈现出一种递进式的治理模式:从最初单线性的加大人力清理和维护,发展到各种政策中规范性文件的约束,再到直接严苛的行政强制和处罚,直至会议协商制度的提出。治理思路在不断进步,但这些治理模式都离不开同一个治理主体——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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