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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失踪人是如何规定的失踪人对外所负

来源:财产管理 时间:2023-3-16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张律师解析:本条是对宣告失踪的规定。

所谓宣告失踪就是通过法定程序,由人民法院对自然人下落不明进行法律宣告的事项。

宣告失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这里的自然人可以是成年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

宣告失踪的前提条件是,自然人首先要下落不明,满两年时间的才可以申请。下落不明指的是自然人无法通过正常的手段确定其位置,无法和其取得联系,又没有其他途径知晓其状况。

当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时间的,有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由法院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对其进行宣告,宣告其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张律师解析:本条是对下落不明时间计算的规定

下落不明的开始时间从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一般是没法和其取得联系,又无法确认其具体位置的开始时间。

同时民法典又规定的,如果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时间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张律师解析:本条是对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规定。

首先明确了财产代管人的范围,就是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以及他的父母。当没有这些范围的人时,再有其他愿意为其管理财产的人进行代管。

当失踪人的财产代管有争议,或者他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等没有能力进行财产代管时,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对其财产进行代管。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律师解析:本条是对财产代管人职责的规定。

首先明确了代管人的代管职责是应该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他财产的相关合法权益。这是代管人的职责,也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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