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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一个陌生而有法律意义

来源:财产管理 时间:202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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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这个词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似乎听得不多,但是在法律上却有重要意义,我们知道自然人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当自然人处于失踪状态,在法律上他依然有各种各样的权利,承当各种各样的义务,除非最后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在这之前,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就显得格外的重要,今天,我们就着重聊一聊这个陌生而有法律意义的话题。

第一,谁可以成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首先,我们想到的是与失踪人有密切关系的人,比如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如果他们愿意,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当然是不是只能有这些人担任,那也不是绝对的,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经过必要的程序也是可以的,如果想代管的人太多存在争议或者没有人愿意代管,最后,法院是可以指定的。

第二,取得代管资格后,哪些事情可做,那些事情不能为?既然是代管,实际上该财产的所有权依然属于失踪人,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作为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对于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财产代管人可以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什么情况下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会丧失代管资格?如果失踪人出现或者确认死亡,代管人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为重新出现,经过法定程序,其权利义务就恢复了,代管人应当向其移交代管财产;如果确认死亡,那么该失踪人的财产就可以通过继承等方式处分,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会发生转移。如果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综上所述,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更多的是责任,他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一旦有不法行为,利害关系人是可以申请变更,如果财产代管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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