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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来源:财产管理 时间: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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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原创权益维护WE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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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权益

维护

以案

说法

案例

刘女士与王先生原系单位同事,结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婚后十年双方打算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发生了争议,王先生认为,婚后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全部平分,而刘女士并不赞同。

双方待处理的财产如下:1、双方的工资、奖金;2、王先生在休息日为其他小公司提供代记账服务的报酬;3、刘女士利用空闲时间写小说所赚取的稿费;

4、夫妻在朋友经营的烧烤店投资了50万,每年8万左右的分红;5、刘女士的父亲去世,刘女士按法定继承分得的一套房屋;6、王先生父母老家的房屋被征收,王先生分得安置款15万;7、刘女士在一次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金10万元;8、王先生的朋友赠与王先生个人的一辆二手汽车。

解析

财产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案例中,第1至6项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第7项财产属于刘女士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第8项财产是王先生朋友明确赠与王先生个人的财产,所以,虽然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依法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提示

除上述案例中提到的第7、8项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外,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撰稿: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陆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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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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