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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姚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
实质合并规则产生于美国判例法,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已有初步尝试。在借鉴美国立法例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关联企业破产适用实质合并规则应当坚持关联企业人格“同一性”、债权人对关联企业整体的合理期待、分离破产的成本“难以容忍”三个标准。同时,从适用实质合并规则的法律效果来看,还应进一步明确申请主体范围,厘清对关联企业主体地位的影响,理解债权债务关系变化之内涵。从适用标准和法律实效两个维度入手,进一步优化实质合并规则,最大程度保障关联企业破产中的公平公正。
关键词: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适用标准法律效果
现代经济生活中,市场主体通过关联企业而不是单一的企业开展商业活动已经成为常态。近年来,我国关联企业由于经营战略失误、企业内部管理不善等原因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指出,在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如何处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已成为当前破产审判实践的重要课题。有学者通过检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最高法院、江苏、浙江等地高级法院公布的破产典型案例,检索到企业破产法实施以后至年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共计76件,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而在不断增多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正是关联企业间关联关系的存在,使得债权人保护面临新的挑战。考虑到关联企业破产相较于一般企业破产涉及利益主体数量多且关系更为复杂,如何保障关联企业破产以最低的成本,在实现单个企业债权人之间债权公平的同时,确保控制企业、从属企业之间各自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的公平性,成为实务操作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而实质合并作为处理关联企业破产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效用,亦引发了理论界的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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