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法律词
引言(本故事由金宝说法律普法杜撰)
金莲和大郎租了一个商铺,开了一家名为金莲奶站的鲜奶店,和房东西门签了5年的合同,约好租金是一个月,每年8.15来收租,只收现金,平时大郎勤劳肯干,加上金莲周到服务,附近的居民倒也愿意来金莲奶站购买鲜奶,平时收入也够养家糊口。
到第三年的时候,房市突然大涨,租金也跟着大涨,房东西门看隔壁业主房租翻倍了,心里觉得痒痒,于是反悔了,和金莲说要涨房租,并且拒绝收租金。如果金莲不租,顶多赔一个月押金。
都说商铺的房东只要买中地段,三代不用愁,真是有道理,不同于住房,商铺的租金上涨全部取决于房东是否眼红租客的生意,一个租商铺的个体店,可以说一大半的支出全部都在房租上面,金宝甚至听说过商铺一次租金翻三倍的极端情况,所以说实体经济确实是难做。
金莲表示不接受房东提的方案,自己还在和合同期内,单方擅自上涨房租很不合理,金莲表示自己不会多给房租,也不会离开。
但是由于之前都是现金结算,又不敢轻易将钱汇款给房东,金莲担心到时候房东主张自己没有交租金违约,这两条都是寝食难安!
问题
1.还在租期内,房东就想擅自涨房租,这是合法的吗?
2.金莲担心自己的房租交不出去而违约,有什么办法呢?
法理分析
1.金莲和西门签订的是一个为期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还在租赁期内时,除非金莲同意,西门不得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内容继续履行。
所以说西门是不可以在合同期内上涨房租的,金莲有权继续以约定的元使用该房屋。所以说房东的擅自上涨房租是不合法的。
2.金莲其实完全不用担心因为自己的房租交不出去而违约的问题,因为这是房东故意不接受金莲履行合同,这构成,由此造成的责任后果由西门承担。
而如果金莲就是担心自己的租金交不出去而违约,让房东找到了解除合同的借口,她想把事情做到万无一失,应当怎么办呢?
可以向当地的公证处!有依据吗?有,让我们来看看吧: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解读:结合故事案例,可以适用民法典第条的第1款,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而采取提存的方法。房东西门故意不收房租,所以租客金莲可以把房租交到公证处提存起来!
3.那么,交到公证处提存以后,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呢?我们来看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解读:结合故事案例,当金莲把房租提存到公证处后,从法律上来说,视为金莲已经把房租交给房东了!
神奇吧,你想故意拖延不受领债权,法律强迫让你受领!
4.那么在提存后,金莲还需要做什么吗?再来看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解读:也就是说,金莲在把钱交到公证处,办理了相关证明手续后,只需告诉西门一声就好了:你不是拒绝收租金吗?我强迫你收。而且你觉得你没收是吧?我告诉你,你已经收了,法律规定你收了。
小结
综上所述,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最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在合约的租赁期内,房东不得单方变更合同内容。
2.房东构成受领迟延的,租客金莲不构成履行债务违约。
3.金莲可以把租金交付给公证处提存,视为将租金交付给了房东。
4.房东可以随时去公证处领取租金,中间的利息归房东,提存的手续费由房东负担,如果房东5年内不去领取,那么就权利消灭,扣取相关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那么,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我是,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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