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及各项目对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及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稳步推进,保障全体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
3.职责分工
3.1安全生产部和项目安全员负责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监督管理。
3.2物资供应部负责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采购运输管理,并向供应商索要“一书一签”。
3.3物资供应部
和各项目材料员负责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发放管理。
3.4项目施工员及其他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领取和安全使用。
4.管理要求
4.1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出入库、运输及装卸。
4.1.1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采购和运输由物资供应科统一负责,严格遵守政府及公司相关规定。
4.1.2采购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确保包装物(桶、箱、瓶等)外部明显位置张贴、悬挂或喷印规范的安全标签,并向供应商索要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不得从未取得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
4.1.3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和转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运输单位应指派专人押运,运输和押运人必须责任心强,熟悉危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方法;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遵守公司安全规定,服从仓储人员管理,装卸作业时,不得同时远离运输车。
4.1.4采购人员(仓储人员)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破损,安全标签不规范、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标志缺失的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货物,以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阀门密封不严的气体钢瓶(如氢气、氨气、氧气、氯气、氮气、乙炔、硫化氢等钢瓶)不得装运、接收。
4.1.5遇湿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原料(如金属钠等),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必要的隔热降温和防潮、遮雨措施。
4.1.6运输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车辆不得混装其他物品、车厢不得载人;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装载在同一车厢;运输易燃、易爆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等工具应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物品。
4.1.7禁止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类车辆进入溶剂库区或运载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时,排气管必须装配阻火器,运输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罐车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在溶剂库区附近必须提起拖地的接地链(线)。
4.1.8涉及罐车装卸的溶剂库区必须敷设可靠的静电接地极,装卸易燃易爆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前必须进行可靠的静电接地;装卸软管保持完好,无裂纹、破损和老化现象,软管材质应具耐腐蚀性并定期更换,易燃易爆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装卸软管应采用导静电软管。
4.1.9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装卸作业应避开高温时段,每年的6月15日-9月15日期间10:00-16:00禁止甲类、乙类易燃易爆物品的装卸、分装等作业;其他时段出现高温(≥35℃)、雷雨、冰雹等异常天气,禁止装卸、分装作业。
4.1.10装卸和搬运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人员(包括民工),必须经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上岗证才能作业;人员要相对固定,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2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
4.2.1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库前,需进行外包装的初检、取样检验等程序,检验合格后必须及时登记入库,不得随处堆放。
4.2.2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根据其理化特性分库、分区、分类贮存,不得与其他物质混合储存;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储存。
4.2.3贮存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禁止一切火种和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入内;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器具,并定期维护。
4.2.4库房要求通风、干燥、无积水,屋顶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托盘垫放,放置整齐;堆垛不宜过高、过密并留出一定的通道及通风口。
4.2.5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罐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内容包括:危险品名称、特性、危害、伤害救治、应急处理措施等。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应与溶剂罐相对应,易于辨识。
4.2.6遇水容易燃烧、爆炸的危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时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温的地方,必要时还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4.2.7储存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易引起燃烧、爆炸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该建立巡查、检测制度,防止自燃、自爆。
4.2.8甲类、乙类易燃液体固定顶罐应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使用单位应对阻火器和呼吸阀定期检查维护,至少每季度清理一次,清理维护要有记录。
4.2.9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包装(容器)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应急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安全管理部报告。
4.3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
4.3.1使用、储存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爆炸危险场所应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和照明等。
4.3.2使用、储存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防静电保护装置,以及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泄露检测报警装置。各使用单位负责以上装置日常的维护保养,设备工程部负责对以上装置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等国家相关标准定期组织检测检验。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可燃气体检测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4.3.3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严禁烟火;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穿戴劳保用品规定,禁止穿戴尼龙等易产生静电的衣物,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帽或类似物;应选用铜质检修工具,严禁抛掷、摩擦、撞击工具等物品。
4.3.4易燃易爆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输送、转移应充分考虑静电安全:
4.3.5现场残余溶剂物料不得使用尼龙、合成纤维布摩擦易产生静电的布料等来擦拭。
4.3.6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领用时,领料量一般以当班用量为宜,车间原料放置须整齐,标识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不得混放,应保持安全间距或分开存放。
4.4禁止使用自行车、电瓶车等工具装载、转移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参与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装载、转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必须了解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危险特性和运输注意事项;
4.5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装载、转移过程中,必须保证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包装物完好,无破损、无泄漏,包装容器贴有明确的物料标签;
4.6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装载、转移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物料禁配特性,严禁混装、超载,并有固定、隔离、防倾倒、防碰撞等措施。
4.7气瓶安全:
4.7.1气瓶储存应放置整齐,佩戴好瓶帽,空瓶、实瓶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4.7.2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确保减压阀(专用)、瓶阀、压力表等完好、无泄漏,使用后必须关闭瓶阀;
4.7.3气瓶立放时应有防倾倒措施,严禁敲打、碰撞,乙炔气瓶严禁卧放;
4.7.4在可能造成回流的场合,管路上应配防止倒灌的装置;
4.7.5气瓶应远离高温、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用超过40℃热源对气瓶加热,夏季防止暴晒;
4.7.6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MPa,以防其他物质窜入。
4.8各项目做好日常应急管理,编制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泄漏、中毒等现场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设备故障、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泄漏、工艺条件异常等情况,作业人员必须采取正确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
5.引用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5.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5.5《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5.6《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附则
6.1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起草、修订及归档工作。
6.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科。
6.3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本制度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符,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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