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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旧债未还身先死,债主父债需子还妻儿

来源:财产管理 时间:2023-3-7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人们难免产生债务,那么当债务人突然死亡,债权人能以“父债子还”“夫债妻还”为由找其亲属讨债吗?虽然我们在很多古装剧里面看到过这样的情节,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这样的。

家住山东省巨野县某镇的李某自己经营一家门店,因生意需要,李某在年7月5日向当地居民邹某借款3万元周转,当时约定期限一年。但因为生意不是太好,所以一直没有偿还这3万元。

后来经过结算,经过数年本息结算,该笔债务已经达到9.9万元,李某于年12月5日向邹某出具了一张借条,限期一年归还,但到期后李某仍然没有归还这笔债务。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年4月,李某因病去世,邹某立即上门向李某之妻高某和其子李小某索要债务,但母子两人均称不知情,且告知邹某,母子二人均已放弃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如果李某欠账属实,同意用李某的遗产归还。

此后邹某向巨野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高某和李小某以李某的遗产归还其本息8.7万元。庭审中双方并没有过错的激烈措辞,高某和李小某放弃继承李某遗产也属实情,但其中有一点难以确定的是高某和李某共有房产的问题。

经法院查明,李某生前与其妻高某在巨野县某小区购置房产一处,但因李某这些年做生意亏空较大,该房产已设定抵押和被法院另案查封,但因为遗产划分问题,高某和其子李小某依然居住在其中,如果认定遗产的话,李某遗产也仅仅为该房产的一半。

那么邹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呢?其实这件案子也有不同的声音,一种是认为高某和李小某已经明确放弃继承遗产,那么对李某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负偿还责任,因此不能作为邹某民事诉讼的被告主体,所以应当驳回邹某的诉讼请求。

还有一种声音是,因放弃继承不需承担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的偿还责任,但不能当然性排除高某和李小某对遗产的代管人身份,高某和李小某应当妥善保管遗产并及时进行清理和清算,并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生前之债务,因此应当判决由高某和李小某以李某遗产向邹某清偿。

其实这时候就是讨论“人死是否债灭”的问题,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继承法是这样表述的“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也就是说,人死债不灭。债务人死亡的,债权人可以找债务人的配偶索要债务。如果债务人有遗产,债权人可以找继承债务人遗产的继承人索要债务,但索要债务应当限制在继承的财产数额之内。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其实这种债务纠纷在现实中经常存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仅有继承法针对遗产清偿债务予以规范,并未对无人继承遗产如何清偿债权的程序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很多债务人死亡所留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继承人大多会趋利避害选择放弃继承,因此会产生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形。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究竟该怎么办呢?巨野法院认为,高某和李小某虽然放弃继承遗产,但两人作为遗产的实际占有人,应当承担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因此应当负担行为之债,以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向债权人邹某清偿。

据巨野法院年7月28日消息,该院最终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判决,由被告高某、李小某以李某的遗产向原告邹某清偿借款本息8.7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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