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件经过法院审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已经明确了,比如说在一起债务官司中,判决里权利人即是申请执行人,义务人则是被执行人。也就是说债权人即申请执行人,债务人即被执行人。然而,判决是一回事,在执行程序中情况又会有不同;当出现一些特殊情形时,实际的被执行人有可能就不再是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在以下5种情况下,法院应该依照规定对民事执行的当事人进行变更或追加。
1、被执行人死亡,比如说在一段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死亡,其财产由合法继承人来继承;若继承人选择了继承财产,那么同时也继承了其债务关系。也就是说继承人一旦选择继承,那么被继承人的债务就落到了继承人头上,法院可依法变该债务关系的被执行人。
当然,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因继承关系偿还债务的总额不得高于继承财产的总额;法定继承人也可以选择不继承,那么就既不继承财产,也不承担还债的义务。
2、被执行人失踪,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第40条相关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4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那么,同继承相似,管理财产者也包括管理失踪者的债务关系,同样的,债务清偿部分不得高于财产总额。
3、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应与其配偶分割,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要分割的除了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婚姻存续期内以一方的名义去借贷的财产,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离婚时可由夫妻双方一人承担一半,也可分由一人来承担。
4、债务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也就是说,债务人与第三人由于某些原因达成一致意见,由第三人来承担还债义务的,需经得债权人的同意。若该债务已经经由法院审判,确定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因为某些原因债务转移后要进行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追加。
5、被执行的是非自然人,比如法人或机构、团体等,如果被执行的本体发生变故的,债务的被执行方也要进行更改或追加。比如说,负债的单位被依法收购、合并或分立,甚至依法宣布破产清算的,其债务偿还义务也将随之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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