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瓜群众,学法知法,应从法律条文开始。法律条文看似简单,没有生僻字,句子也读得通,但不一定晓得如何应用。
民法典本文学习民法典第条,原文如下: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条是关于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的规定。被继承人一死亡,继承就开始,就需要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
本文分析与民法典条相关的案例,生活远比法律条文复杂,法律条文不可能穷尽现实世界纠纷的处理方法,从纠纷的民事主体、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为出发点,深入分析案例中的法理。
案例(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施某、吕娥登记结婚后育有1子施某1。吕娥为购房,向老刘借款15万元,约定5年内还清并留下借条1张,吕娥、施某在上署名。施某、吕娥在房产公司协助下,按揭1套售价为万新房,登记在吕娥名下。三年后,吕娥意外死亡。老刘拿着借条要求施某还款,施某不认可借条上的署名是其本人所为,并声称吕娥的遗产,施某、施某均放弃继承,但该房施某、施某1一直居住。
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债务人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且有不知期限的抵押,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老刘能否要回15万本金及利息?
这是生活中的案例,曾经难倒很多专业人士,本小编分析如下。
老刘能否实现15万的债权?
本案15万借款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容置疑,虽然施某否认签字“施某”,也就是施某的签字系伪造。但在民间借贷中,虽然有夫妻共同署名,有时系夫妻一人签两人姓名,这种情况也有。就算是“施某”签名系“吕娥”或他人所签,该债权债务真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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