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官微月日发布的消息显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通知。操作指引详细介绍了集中清理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启动主体、管理人、申请受理等操作细节。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周兵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操作指引最大的特点是操作性强。
近年来,针对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探索,各地法院的积极性也十分高昂。自年以来,浙江、江苏、山东等地的法院分别出台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相关规定。
成都版的“个人破产”指引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官微日消息称,成都中院印发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通知。此文件印发于去年1月,目前已经开始实施。
操作指引适用于因四大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四大原因包括股东财产与破产法人企业财产混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为破产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为破产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
《操作指引》显示,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可以向成都中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立案一庭收到申请后会移交破产法庭审查,成都中院裁定受理申请的,会向债务人送达受理裁定书和限制债务人行为决定书。根据操作指引申请债权的债权人则有权参与债务清理计划的表决。
同时,在债务清理期间,债务人不得有禁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此外,操作指引还详细规定了清偿顺序、财产变价、表决规则、询问程序等细则。
据了解,符合规定的,根据债务清偿方案,可申请减本免息后分5年逐步清偿。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债务清理计划》执行完毕后,纳入程序内未受偿的债务无需再还。
周兵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次印发的操作指引未明确说是个人破产,但作用类似。周兵认为,这一操作指引在现行基础上做了一些分类汇总,最大的特点是操作性很强,对于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来说是一个好消息,也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王彪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将常见的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被强制执行的这种点对点申请执行的模式,变成了以点带面的集中清理;以一次性打包处理的方式,向所有债权人清偿债务,保障各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合法权益,并让他们有可能在短期内就获得全额或一定比例的债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将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王彪律师看来,个人破产制度也需要在实际施行中发现问题、找到相应的配套制度。如关于财产调查的问题。个人不同于企业,没有财务账册等可以直观反映财产动向的材料,在财产调查上相对更难。《操作指引》第二十一条列举了“管理人应当及时对债务人的财务进行核查”,但如何核查,以及相关部门如何配合管理人的调查,可能需要进一步讨论。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历程“欠债还钱”是我国自古以来处理民间债务关系的信条。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经营投资和超前消费趋于常态化,当一个自然人突遇变故或者遇到极大困难、资不抵债时,如何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破茧重生的机会,成为社会各界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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