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
子女悲痛之余
发现他生前的债务尚未还清
父债是否需要子偿?
案情回顾
黄某因与赵某之间借款纠纷将赵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赵某按期偿还向黄某所借款项50万元。因赵某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能清偿债务,黄某向法院申请对赵某强制执行。然而,执行程序中,赵某不幸去世,但其对黄某的债务仍未执行完毕。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将赵某的子女赵甲(兄)、赵乙(妹)变更为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判决义务。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
赵甲、赵乙是否应被变更为本案被执行人,对其父赵某生前的执行债务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赵某于年2月死亡,赵甲、赵乙分别系其子、女。赵某的父母早于赵某于年去世,赵某与配偶钱某于年7月解除婚姻关系,钱某与本案执行债务并无关系。赵某名下有一商品房,市场价值约万元。对于遗产分割,赵某生前未订立遗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赵甲、赵乙是已故被执行人赵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二人均明确表示不放弃继承赵某遗产,且赵某主要遗产商品房的价值远高于本案执行债务金额,因此申请执行人黄某申请变更该二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一、继承人应在所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依法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同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本案申请执行人黄某有权申请变更被执行人赵某的继承人为新的被执行人,但继承人仅在其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确定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
本案中,赵某生前未订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赵某生前与其配偶已解除婚姻关系,其父母也早于其去世,因此其子女赵甲、赵乙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平等继承赵某的遗产。
三、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中,继承人赵甲、赵乙均明确表示不放弃继承,应当对赵某未了结的执行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金山法院
编辑:俞萝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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