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而复现的小王
年,小张与小王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给付了购房款。年,小张因购房后无法落户的问题,经多方打听,方得知小王在出售房屋前就已因负债累累而逃走,小张在与小王配偶小李、家人商量要求他们申请宣告小王为失踪人未果后,就以自己的名义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小王失踪,并在法院宣告小王失踪后,带着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裁定书,去房管部门办理了购买房屋的过户手续,小张心里的一块石头才放下。年5月,小王回家后,发现自己成了人民法院在册的被宣告失踪人,为了不影响之后的生活,小王让自己的老公小李前往人民法院反映了一下情况,并出具申请把对自己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撤销。
案例中,小张是因为购买了小王的房屋后,因她外出避债而无法找到导致房屋无法落户,故小张只得申请小王为宣告失踪人以方便之后的房屋落户问题。同时,申请宣告他人失踪并非件小事,须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因此,申请宣告他人失踪,必须有2年的失联期间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小张也是在与小王经过2年联系不上后,才于年申请小王失踪,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年小王重新出现后,其让老公小李前往申请撤销宣告裁定,也是没有异议的。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五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巨额财产怎么办
小张40多岁,系广东省某地市知名企业家,年某天其外出洽谈业务未归,经家属多方寻找未果。在小张失踪2年后,因其经营的工厂门店均由妻子小王代为管理,引起了小张父母与合伙经营生意兄妹的不满,双方争执严重,决定向法院申请小张失踪,并一起确定小张的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一般由失踪人的近亲属担任,如失踪人配偶、成年的子女、父母及其他的亲朋好友与热心人士。若上述人员都想做或都不愿意做财产代管工作,则由人民法院从这些人里面指定人来担任。如果符合条件的人均不能担任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则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一个合适的人担任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工作主要是尽心尽力看顾好失踪人的财产,不能因为粗心大意或私心杂念造成财产流失,若失踪人有欠款、未缴税款或其他支出时,代管人也应当从其代管财产中及时支付。当代管人无法代管时,失踪人的其他近亲属可以要求更换代管人。如果代管人自己不想担任了,其对后续代管人一定要把账目交代清楚,否则就是代管失职。在失踪人回来或再次出现后,其财产代管人应当及时移交代管财产,如果怠于移交财产,则失踪人可以向法院要求代管人移交财产并汇报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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